問題內容:本人為外國地區(qū)常駐機構之常駐人員欲向貴關申請自用進境車輛時,對于第六章附則-“非居民長期旅客”是指公安部門批準并在境內連續(xù)居留一年以上(含一年),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的外" />
深圳海關:海關總署116號令解釋
問題標題:海關總署116號令解釋 問題內容:本人為外國地區(qū)常駐機構之常駐人員欲向貴關申請自用進境車輛時,對于第六章附則-“非居民長期旅客”是指公安部門批準并在境內連續(xù)居留一年以上(含一年),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的外國公民、港澳臺地區(qū)人員、華僑。這條用語含義本人理解是指經由公安主管機關所簽發(fā)的(港澳地區(qū)暫住證),簽發(fā)日期滿一年或超過一年,本人的簽發(fā)日期是5年,而貴關友善口頭告知因本人所任職的常駐代表機構是在2009年4月1日到職,未在境內連續(xù)居住一年,所以無法符合116號令辦理申請,而本人之同事在北京海關提出申請時,只是需要出具公安機關所發(fā)的港澳地區(qū)人員暫住證,有效日期是1年以上(含1年)就可辦理申請,不需連續(xù)居住1年。因為本人為香港居民常進出中港兩地,并無連續(xù)居住滿1年,而本人因為到任需要1部自用車輛,所以提出申請,如果依照貴關口頭解釋要等到住滿1年后才能提出申請,那這條法令就失去實質意義。本人不情之情望貴關見諒,給予解釋!非常感謝!問題分類:[個人物品] 投送單位:深圳海關
答: 1、首先感謝您的信任,及時將有關問題反饋我關。 2、從您目前提供的信息看,您應符合申請1輛自用進境車輛的條件。 3、由于對文件理解上的不同由此造成審批上的差別,對此,我們深表歉意! 4、我們已將有關問題反饋至現(xiàn)場有關部門,請您再次前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(xù)。如有疑問,請致電84398224。